今日論衡之拍案說法“微信反謠”亟待判例推動
  □楊 濤
  繼去年年底中國首例微信反謠訴訟案以起訴方安利(中國)公司勝訴結案後,近日,又有一家銷售總部位於廣州的上市企業康芝藥業發起“微信反謠”訴訟,併在國內首度因此將微信平臺所在的騰訊公司告上法庭。(1月8日《羊城晚報》)
  “微波爐輻射會致癌”、“酸性體質能致病”,近年來,微信上各種謠言盛行,有人甚至把2014年稱為“指尖上的謠言”的“爆炸發展年”。而狀告騰訊公司,可謂是被侵權企業試圖從法律上殺出一條免受網絡謠言侵害的“血路”,無論最終訴訟結果如何,對於防範網絡謠言,都具有標桿意義。
  近些年,隨著自媒體的迅猛發展,網絡謠言也以海量的數量傳播,許多公民和企業深受其害。對此,近年我國也出台了一些法律規範,2009年通過的《侵權責任法》明確規定,網絡用戶利用網絡傳播謠言要負相應的民事責任。2013年9月,“兩高”出台的《關於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更是對利用網絡編造和傳播謠言應負的刑事責任作出具體規定。
  這次訴訟不僅特殊在針對微信這種新興的社交媒體,而且與去年那起只是起訴微信公眾賬號不同的是,直接起訴了網絡平臺,即微信服務的提供商。事實上,在起訴騰訊公司以前,康芝藥業已採取了法律措施,去年6月他們就向警方報案,並抓獲了造謠源頭李某,然而近半年來,關於康芝藥業產品的謠言仍持續通過微信公眾賬號及朋友圈傳播發酵。所以,他們迫不得已只好起訴騰訊公司,期望借助司法力量推動微信服務商共同打擊造謠傳謠的“始作俑者”和“推波助瀾者”。
  而有關網絡平臺、網絡服務提供者在網絡謠言中應承擔的侵權責任,事實上法律也有明確規定,《侵權責任法》規定“被侵權人有權通知網絡服務提供者採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必要措施。網絡服務提供者接通知後未及時採取必要措施的,對損害的擴大部分與該網絡用戶承擔連帶責任。”不僅如此,2014年10月最高法院公佈的《關於審理利用信息網絡侵害人身權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對網絡服務提供者應負的責任進行了更詳盡的規定,比如對“避風港原則”進行了一定限制,對於“網絡服務提供者是否知曉”做出了七條規定。
  但是,法律規定再詳盡,也難以囊括司法實踐中千差萬別的情形。具體到騰訊公司,其產品提供了三大系統:技術識別系統、舉報人工處理系統以及闢謠工具;並與人民網、果殼網等第三方平臺合作建立闢謠機制,就微信平臺造謠、傳謠行為進行遏制,並通過官方微信公眾號“謠言過濾器”進行對外闢謠。但是,面對海量的謠言,他們有時也難免無法分辨,力不從心。如何在防範謠言和保障公眾的知情權,在保障網絡服務商的正常經營發展與保障被侵權企業的合法權益之間進行平衡,考驗著司法者的智慧。
  因此,目前的確需要更多的訴訟,在審判中來對相關法律的規定進行實踐中的各種情形進行辨別,形成有效指導司法實踐的判例,來更好地指導審判,保障公民、企業和網絡服務者的合法權益。
  (作者為法律工作者)  (原標題:“微信反謠”亟待判例推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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